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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查看:6798次  原创作者:gxhope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广西希望工程  审稿人:  时间:2018-08-02 15:12:51

为加强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广西青基会)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会议、培训、出国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青基会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使用(以下统称:财务开支)。

第二条  年度慈善活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流程: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实行审批权限管理并逐级审批制度。经办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支出报账(拨付)单据,并按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财务科方可给予开支。

(一)财务开支在10000元(含)以下,由业务科室和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呈报分管业务科室的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流程:业务科室填写支出单据→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

(二)财务开支在10000元以上,召开科室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审批流程:业务科室提出支出计划→财务审核→分管业务科室领导审签→呈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常规性的每月基本支出,即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五险一金)、食堂、物业、小儿医疗统筹、固定电话等经费开支,由财务科按相关规定报批后,财务科可以依据审批文件直接办理支付手续,不再呈报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定期向单位全体员工报告2次,每半年1次。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费用。单次费用开支在500元(含)以上的,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公务活动原则上不预借现金,特殊情况需预借现金,按如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借支3000元(含)以下,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呈分管业务科室领导审签。

(二)借支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由分管业务科室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批。

(三)借支10000元至50000元(含),须召开由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所有借款财务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作人员因公借用公款,公务结束后,1个月内需到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后如有借款结余的,一律清退归还,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财务科有权从其工资中如数扣还公款。1个月内未还清借款的,原则上不得再借用公款。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执行餐费标准和陪餐人数规定,经办人报销公务接待费需要提供如下原始凭证,财务科方可据此审核支出:

1.公函(派出单位公函或文件);

2.接待审批单;

3.正式发票原件;

4.费用清单;

5.公务卡电子结算单。

外宾接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会议费管理。会议费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

经办人报销会议费需要提供如下原始凭证,财务科方可据此审核支出:

1.领导审批的会议方案(含预决算方案);

2.会议通知(文件);

3.参会人员签到表;

4.定点酒店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盖章);

5.定点酒店出具的正式发票。

第八条  培训费管理。培训费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

经办人报销培训费需要提供如下原始凭证,财务科方可据此审核支出:

1.领导审批的培训方案(含预决算方案);

2.培训通知(文件);

3.参训人员签到表;

4.课酬费签收表(单);

5.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盖章);

6.培训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或捐方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按照文件(通知)或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出国(境)经费管理。出国(境)费用开支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出国(境)费用管理的规定。

经办人报销出国(境)费用需要提供如下原始凭证,财务科方可据此审核支出:

1.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和经费审批表;

2.出国(境)人员公示文和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3.费用原始票据(发票)原件。

第十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

经办人报销出差费需要提供如下原始凭证,财务科方可据此审核支出:

1.出差审批单(附相关的正式通知文件);

2.交通票据(原件票据);

3.住宿发票(附公务卡电子结算单)。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在南宁市内维修的,一般情况下由经办司机填报《车辆维修审批单》,经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到指定的政府采购修理厂商修理。修理费用单次超过5000元的需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经办人报销车辆维修费需要提供如下原始凭证,财务科方可据此审核支出:

1.公车维修审批单;

2.修理厂出具的维修项目明细单;

3.修理厂出具的正式发票。

(二)车辆出差外地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由司机口头报告财务科和领导后,方可就地修理。车辆维修费用由司机本人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除外),维修发票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方可到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

(三)公车加油实行登记制度,每次加油后经办人员须及时到财务科进行登记,将加油数(升)、金额及时间详细记录,财务科负责监督签字。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实行登记制度。公务用车出行按次据实实报实销,报销的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开交通合法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出差赴机场、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公交车等交通费用可凭据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由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科方可给予审核。

第十三条  办公费管理。办公费用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开支。

(一)办公费开支单次金额超过500元(含)的,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二)低耗办公用品(单价在500元以下,如笔、笔记本、纸张等)开支,实行“集中采购,领用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财务科依据实际情况,集中采购并做好领用明细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购置与管理。根据需要,各业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交财务科统一汇总报办公会议审定。办公设备采购到位后,由财务科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验收,领用科室经办人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单》手续。财务科管理人员凭单做好固定资产实物录入登记管理。固定资产报废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由财务科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电话费用管理。单位电话仅限于办公业务使用,任何人不得占用单位电话拨打与公务无关的电话,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发放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拨给受助人,未成年受助人及监护人均无银行账号的,划拨当地团委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  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工作人员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行为,一经发现并确认有违纪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审核责任。会计人员应严格把好各类财务支出审核关,如审核不严出现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和规定的,视情况给予问责。

第十九条  财务报账。每月5日、25日为报账时间(特殊情况除外)。每日上午为转账时间。年底各项费用报账时间截止至12月20日。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财务人员要按时编制单位财务预算报告、年度决算报告。每月10日前将财务报表呈送领导,原则上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年度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室负责人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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