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内容详情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1-3)

查看:5520次  原创作者:yyc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广西希望工程  审稿人:  时间:2015-07-21 23:19:33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广西青基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GX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广西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让青少年快乐成长。

本基金会的价值观是:助学育人,共创希望。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483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基金增值、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扶贫济困项目;

(二)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学习进步、幸福快乐的各项活动;

(四)为青年就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培训、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五)推动青少年成长发展研究和扶持青年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六)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加强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八)本章程规定的增值和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热心公益事业,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从事青少年工作的经历,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能较好地完成理事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广西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开展任何活动和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2次以上的理事会,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广西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价值观和发展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根据会长提议任免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批准信息披露计划,提高机构的公信力;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热心公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会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本基金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社会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组建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82号

信息总数:989 全天访问总数:2299 访问总数:7752